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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与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1诉请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XXX号房屋及附舍进行析产。事实理由:2007年,原、被告共同申请,经批准拆除老房148平方米、副舍20平方米后,可他处建造占地80平方米二层楼房以及占地20平方米附舍一间。原、被告实际建造了三上三下楼房一幢。现因原、被告就居住问题产生纠纷,故原告提出诉请如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XXX号三上三下楼房一幢中,东首底层房屋归原告杨金龙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杨某2所有(有证房屋按有证处理,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理);
  二、如被告杨某2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原告杨金龙现居住的三上三下房屋东面的平房一间负责修缮并提供通行便利,且负责日后该平房的修缮义务,原告杨金龙放弃上述属其所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否则原告杨金龙即可对上述属其所有的房屋行使居住使用权,由被告杨某2提供通行便利;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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