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根根,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晓鹰,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杨根根诉被告施晓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根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根根负担。
审判员:年日月
书记员:魏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