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桂兰,女,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刘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丝雅,女。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瓮翕,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万东,男。
原告杨桂兰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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