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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兰与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女,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怀来县号。

原告杨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将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腾出返还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告与杨怀瑞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杨怀瑞将自己购建的,坐落在东花园镇农贸市场南侧东头的十一间平房,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一处出卖给原告。同时将房屋所相关的手续交付给原告所有。原告购得该房屋后,找到了无权占有该房屋的被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腾出,交还给原告,被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页、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页、离婚协议书1页、离婚协议1页;2、怀来县人民法院(2009)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2页;3、东花园镇垛口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6年11月3日、2013年1月15日)2页;4、土地租赁协议书2页;5、房屋买卖协议1页;6、张树荣、方志成证明1页。被告贾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被告未经审判人员准许擅自离开审判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原告杨桂兰与杨怀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杨怀瑞将坐落于东花园镇农贸市场南侧东头房屋十一间(其中住房四间、七间车间)、小房三间(厨房、洗澡间、厕所各一间)卖给杨桂兰,房屋价款三十万元,签订合同后杨桂兰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给杨怀瑞。本案所涉房屋在原告杨桂兰与杨怀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由被告贾某某占有。本案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有杨怀瑞与垛口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予以证实。被告贾某某与杨怀瑞于2004年10月14日离婚,离婚时明确约定东花园镇农贸市场内的房屋归杨怀瑞所有。案涉房屋是杨怀瑞2003年1月从张树荣、方志成夫妻处购买。2017年8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将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腾出返还给原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原告杨桂兰与被告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到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被告未经审判人员准许擅自离开审判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杨怀瑞合法所有,杨怀瑞是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杨怀瑞将案涉房屋处分给杨桂兰的行为合法有效。杨桂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告贾某某占有案涉房屋属无权占有,其应该将无权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怀来县东花园镇农贸市场南侧东头房屋十一间(其中住房四间、七间车间)、小房三间(厨房、洗澡间、厕所各一间)及院落腾出返还给原告杨桂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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