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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梓涵与张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梓涵,女,201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法定代理人:张玲芬,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梓涵诉被告张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梓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0元,由原告杨梓涵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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