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正,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菊弟,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倩雯,女,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宫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男。
被告:上海鸸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倩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茸鸸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贾庆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正诉被告李菊弟、朱倩雯、上海百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茸商贸公司)、上海鸸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鸸鹋贸易公司)、上海百茸鸸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茸鸸鹋公司)、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2015年11月8日原告杨正代表被告鸸鹋贸易公司与被告百茸商贸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书;2.判令全体被告共同履行2017年12月4日《关于杨正退出百茸鸸鹋的会议纪要》第八条、第九条,向原告结算支付百茸鸸鹋公司2016年、2017年经营利润人民币695,466.60元(以下币种同)、鸸鹋贸易公司2017年12月底的净资产补偿款78,895.50元,两项暂计774,362.10元;3.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上述债务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以上述774,362.1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5日为49,962.49元);4.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拒不履行上述会议纪要而发生的前两案诉讼费、本案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单纪根代表被告百茸商贸公司,原告杨正代表被告鸸鹋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资协议书》,决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被告百茸鸸鹋公司。该协议约定,百茸鸸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百茸商贸公司出资比例51%,鸸鹋贸易公司出资比例49%。当时,百茸商贸公司的股东是被告百川公司、上海勤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鸸鹋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股东杨正持股50%、李菊弟持股50%。百茸商贸公司为成立百茸鸸鹋公司向鸸鹋贸易公司作出保证及承诺如下,(1)百茸商贸公司聘任鸸鹋贸易公司原有股东为百茸鸸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干涉百茸鸸鹋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但应当服从百茸商贸公司统一的市场安排和品牌推广,全力协助百茸鸸鹋公司在奉贤、金山、松江和闵行区域加盟商超、烟酒店业的拓展;(2)百茸商贸公司给予鸸鹋贸易公司一定的股权激励方案;(3)百茸商贸公司保证合资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利润分配比例为百茸商贸公司30%、鸸鹋贸易公司70%,可视条件约定先行支付。随后,百茸鸸鹋公司作为上述项目合资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注册成立,百茸商贸公司、鸸鹋贸易公司对其持股分别为51%、49%,原告杨正、被告李菊弟等上海鸸鹋贸易公司股东、员工全部转入百茸鸸鹋公司工作,鸸鹋贸易公司作为其股东存续但不再经营,鸸鹋贸易公司的各项业务资源、经营渠道和无形资产全部转入百茸鸸鹋公司;百茸鸸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全部纳入百川名品供应链系统,该供应链统一标识UClient。2017年12月4日,百川名品供应链发起股东、百茸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剑、百茸商贸公司董事单纪根、财务张春英、鸸鹋贸易公司股东杨正、李菊弟等共同签署一份《关于杨正退出百茸鸸鹋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原告杨正于2017年11月底正式退出百茸鸸鹋公司,不再担任百茸鸸鹋公司任何职务;杨正在百茸鸸鹋公司的股份由被告李菊弟购买,杨正的投资款245万元由李菊弟在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8日之前分别支付100万元、145万元;鸸鹋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菊弟,法定地址变更到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鸸鹋贸易公司的资产清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百茸鸸鹋清算按审计报告内容,在2017年12月底前由双方确定并处理;2016年和2017年经营权益的结算按照协议执行(即按照上述2015年11月8日合资协议结算);杨正的百茸鸸鹋任职期间的所有账款在2017年12月底前结清。上述会议纪要签订后,被告李菊弟向原告杨正支付了上述投资款245万元;按照各方约定,杨正按时退出百茸鸸鹋公司,退出方式是,将杨正对鸸鹋贸易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50%全部转让给李菊弟,鸸鹋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杨正变更为李菊弟,鸸鹋贸易公司的法定地址变更到百茸商贸公司的同一地址。但在鸸鹋贸易公司的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中,李菊弟因其原上海亚白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行政处罚)等原因被列入黑名单,故不能担任鸸鹋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李菊弟要求安排,鸸鹋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由其儿媳妇朱倩雯担任,鸸鹋贸易公司股东杨正、李菊弟的全部股权也转到朱倩雯名下。如上所述,原告杨正按约履行了上述会议纪要,不再担任百茸鸸鹋公司任何职务、退出鸸鹋贸易公司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完全退出了百茸鸸鹋公司,将其一手打造的上述项目及企业全部出让。但上述参与签署会议纪要的李菊弟及其指定的项目及股权的受让人朱倩雯、以及鸸鹋贸易公司、百茸商贸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均未履行其在该会议纪要项下的义务,即按时结算百茸鸸鹋公司2016年、2017年的经营权益,并按2015年11月8日《合资协议书》约定比例(鸸鹋贸易公司享有70%中的50%)向杨正支付;鸸鹋贸易公司资产清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由李菊弟按杨正持股50%比例向杨正支付;前述两项账款应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杨正。为上述应收账款,杨正多次向上述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不予结算支付,也不向杨正说明相关事项。杨正无奈之下,于2018年9月13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要求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共同支付上述会议纪要项下的2016年、2017年百茸鸸鹋公司经营利润695,466.60元,要求鸸鹋贸易公司支付该公司资产清算后剩余资产费用78,895.30元。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无视其签署的上述会议纪要,不讲商业诚信,以杨正不是百茸鸸鹋公司的股东为由,拒不结算支付杨正在百茸鸸鹋公司2016年、2017年的投资收益;鸸鹋贸易公司以杨正的诉请没有依据为由,也拒不结算支付鸸鹋贸易公司截止2017年12底为止的净资产费用。奉贤法院以杨正不是百茸鸸鹋公司的股东,杨正所持鸸鹋贸易公司股权的受让人是朱倩雯、不是鸸鹋贸易等为由,驳回了杨正的全部诉讼请求。鸸鹋贸易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朱倩雯(李菊弟的儿媳妇),其实际控制人是李菊弟,最终受益人是李菊弟及其儿子儿媳妇。在上述两案诉讼中,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均没有否认上述2017年12月4日《关于杨正退出百茸鸸鹋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关键性、合法性,该协议对李菊弟、朱倩雯、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李菊弟、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均应按该会议纪要履行相关义务,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百茸鸸鹋公司拒不向杨正提供其2016年、2017年经营利润结算情况,而百茸鸸鹋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均纳入百川名品供应链,有足够完善的电子数据可以结算,故百川名品供应链应当协助提供结算数据,敦促其关联企业履行上述会议纪要。2019年3月5日,原告杨正委托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赵忠敏等律师向上述各被告发出沪昆律咨(2019)第301号《律师函》,要求各被告共同履行上述2017年12月4日《关于杨正退出百茸鸸鹋的会议纪要》项下未尽义务。但各被告均置之不理,没有书面回复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也未作出其他妥善处置,导致原告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律师发函中强调说明,原告杨正向奉贤法院提起的上述两案诉讼,其诉讼请求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被告百川名品供应链的原数据库,是由上述会议纪要签署者(百茸鸸鹋公司原会计)张春英备份保存的,完全是真实数据,细分项目及具体数据极为充分,故要求百川名品供应链尽快核对一遍,如不提出异议将视为默认。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上述两案应诉出庭时,以报税数据(对外公开数据)为由,应诉宣称百茸鸸鹋公司在2016年、2017年经营亏损,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为了本案及时审理、正确判处,原告请求贵院依职权向被告百川名品供应链调查核对与上述结算相关数据。原告认为,本案纠纷实质上是以公司股权转让为基础的项目转让、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就上述会议纪要项下债权债务,债权人杨正,主债务人是被告李菊弟、被告朱倩雯,被告百茸鸸鹋公司、被告鸸鹋贸易公司、被告百茸商贸公司、被告百川公司均为共同债务人,应向原告承担共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正曾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两案诉讼,其中(2018)沪0120民初20305号诉求为鸸鹋贸易公司、百茸鸸鹋公司共同支付2016年、2017年百茸鸸鹋公司经营利润695,466.60元,(2018)沪0120民初20306号诉求为鸸鹋贸易公司支付该公司资产清算后剩余资产78,895.30元,原告两案诉讼请求均未获法院支持,上述判决业已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次诉讼原告增加李菊弟、朱倩雯、百茸商贸公司、百川公司为被告,要求本案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结算支付百茸鸸鹋公司2016年、2017年经营利润695,466.60元、鸸鹋贸易公司2017年12月底的净资产补偿款78,895.50元,但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与前两次诉讼基本相同,因此本案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与前两案实质重叠;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原告诉称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于前两案,但原告前后诉求均指向相同的两笔特定款项,现生效判决已经对原告能否主张该两笔款项作出相应认定“原告系被告鸸鹋贸易公司的股东,而非百茸鸸鹋公司的股东,故对百茸鸸鹋公司的经营利润并没有主张的权利”,“被告公司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应属于公司,股东未经公司清算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会议纪要》虽然约定被告鸸鹋贸易资产清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被告公司是否进行了清算。”判决生效后,并未发生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事实”,因此本案与前两案实质上仍为同一纠纷。若本院坚持继续审理,依然围绕原告杨正是否有权获得该两笔款项的争点展开重复审查,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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