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正华,女,1955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如,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求,男,194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怀涛,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正华与被告杨正求、杨怀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玛娜
书记员: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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