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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英与上海荆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屠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正英,女,193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朱潘琛,系原告丈夫,1935年2月2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农场跃进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初伟,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荆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顺群,总经理。
  原告杨正英诉被告屠初伟、上海荆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同年12月24日,原告杨正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正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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