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汉勇,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洲,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汉勇与被告蔡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汉勇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汉勇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汉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杨汉勇负担。
审判员:朱格丽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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