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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周勇,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健,男,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张某、周勇、熊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某、张某、周勇、熊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四被告合伙开办物流公司,原告自带货车为其公司跑运输,截止2015年11月,双方结算,物流公司欠原告运输费40000多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原告为该公司打工3个月,约定工资12000元未付。原告与四被告结算,四被告总计差欠原告52000元未付,口头商量分摊到四个人,每人付原告13000元,原告写了条据,要求四人签字,黄某某、张某、周勇签了字,张某、周勇分别付了13000元,黄某某付了10000元,熊健没有签字,也没有付钱。原告向四被告索要下欠的16000元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四被告之因承担合同、劳务用工形成的欠款关系事实存在,四被告基于个人合伙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应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某某、张某、周勇、熊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欠款16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黄某某、张某、周勇、熊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景宏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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