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兴。 原告杨波诉被告徐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伟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杨惠平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