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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与程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洁,女,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玲珍,女,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杨洁诉被告程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审理中查明原告已就本案所涉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亦已对此立案侦查,并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应以公安机关作出相关刑事处理结果为前提,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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