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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康与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洪康,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星,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凡(系被告之女),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康诉被告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需以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邹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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