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海军与被告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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