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海忠,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旌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戚)。
本院在审理杨海忠与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路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存款2,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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