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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九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荣,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
  被告:上海九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九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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