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荣,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
被告:上海九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九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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