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澧珽,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赫声,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龚晓峥,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黄陵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杨澧珽与被告高赫声、龚晓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赫声、龚晓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2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高赫声、龚晓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此查封了被告龚晓峥名下牌号为沪J8XXXX的车辆。2019年7月2日,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于法无悖,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龚晓峥名下牌号为沪J8XXXX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嘉楠
书记员:张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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