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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炜、朱永新与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炜,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永新,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宗冬明

书记员:张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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