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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烨、朱燕屏等与张弛、周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烨,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朱燕屏,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台盈,女,201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杨烨(系张台盈母亲),身份情况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玥,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杨烨、朱燕屏、张台盈与被告张弛、周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杨烨、朱燕屏、张台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杨烨、朱燕屏、张台盈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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