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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雯、周齐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鲁小红,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福建北路XXX号前楼,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慈(夫妻关系),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燕雯,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周齐舰,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小红与被告杨燕雯、被告周齐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2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燕雯、周齐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鲁小红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鲁小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燕雯、周齐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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