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秦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