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爱国,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杨爱民(系原告杨爱国的法定代理人),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爱珍,女,1967年7月17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浩坤,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爱林,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国、杨爱民、杨爱珍诉被告杨浩坤、杨爱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爱国、杨爱民、杨爱珍诉被告杨浩坤、杨爱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葛蓓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