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依璠,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诸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宝,男。
被告:上海赣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逸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宝,男。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杨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兵,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兵,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兵,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上海翼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赣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杨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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