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爱玲,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松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俊青,男,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杨爱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俊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杨爱玲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人杨爱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爱玲撤诉。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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