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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玲与杨俊青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爱玲,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松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俊青,男,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杨爱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俊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杨爱玲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人杨爱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爱玲撤诉。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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