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锋,董事长。
原告杨某、麻某某与被告上海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杨某、麻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0元(原告杨某、麻某某已交纳),由杨某、麻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杨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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