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玉奎,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申请人:胡梅,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振宇,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计冰,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玉奎、胡梅诉被申请人蔡振宇、计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振宇、计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3,79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蔡振宇、计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3,79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杨玉奎、胡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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