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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庆与上海闵联储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玉庆,男,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杨雪娟,女,住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同心村八组76号(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联储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庆与被告上海闵联储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玉庆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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