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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恩、孙风焕等与李书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杨玉恩
孙风焕
张伟
张某
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书江
李淑法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
王志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杨玉恩。
原告孙风焕。
原告张伟。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伟,系张某之母。
上列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江。
委托代理人李淑法,系被告李书江的哥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
负责人张延桂,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河津街与锦坊街交汇处东侧路北。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固河镇固河村西316路南。
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诉被告李书江、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龙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风焕、张伟及四原告的代理人张红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的代理人王志华、被告李书江的代理人李淑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现孕胎儿抚养费用的诉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辩称,依法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对身份证、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对诊断证明真实性无异议;非医保用药不予承担;对公估报告,请求法院给予保险公司15天时间考虑是否重新评估。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为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原告方不适格主张车损;对评估费,我司不予承担;对施救费不予承担;对停尸费,不属于正式票据,并且与丧葬费重复计算,我司不予认可;对于租车费不予认可、不予承担;彩超没有准生证和其他检查诊疗情况予以佐证。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误工费时间过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司不予承担,死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存在过错;交通费数额过高不予承担;对于车损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李书江辩称,鲁P×××××、鲁P×××××号挂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李书江,李书江将该车放在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费1,790元,由李书江承担537元(1,790元×30%),鲁P×××××、鲁P×××××号挂半挂车挂靠在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现孕胎儿抚养费用的诉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110,000元,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1,022.93元,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2,0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52,398.84元;
二、被告李书江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537元,被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负担1,805元,由被告李书江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费1,790元,由李书江承担537元(1,790元×30%),鲁P×××××、鲁P×××××号挂半挂车挂靠在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现孕胎儿抚养费用的诉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110,000元,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1,022.93元,在鲁P×××××、鲁P×××××号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2,0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52,398.84元;
二、被告李书江赔偿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人民币537元,被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玉恩、孙风焕、张伟、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负担1,805元,由被告李书江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120元。

审判长: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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