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玉杰,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明环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葛守雷。
原告杨玉杰与被告上海今明环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1,907.9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律师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待鉴定报告作出后予以明确。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员工(劳务工),被告历史名称为“上海今明清洗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原告在本市徐汇区港汇公寓大楼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右肱骨干骨折,原告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作人员,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而非提起侵权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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