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玲,女,1976年12月27日生,蒙古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兵(曾用名刘良伟),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杨玲与被告刘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被告刘良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8,7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94,700元,后被告归还了16,000元,余款78,700元至今未还,故涉诉。
被告刘良兵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微信号:aawwXXXXXXXXXX,昵称碧海情缘)转账共计94,700元,被告于同年5月11日至7月1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16,000元。2018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玲人民币拾万捌仟元正(108000.00元)每月1号还10,000元到清为止。每次还款按微信转为准。本款是今日以前微信上先借以用。借款人刘良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8.7.13号”。
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微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8,700元未还的事实,故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拖欠借款78,700元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刘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良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玲借款人民币78,7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27.50元,由被告刘良兵负担,被告刘良兵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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