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国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设计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易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严天健。
上诉人杨玳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设计博某有限公司、上海新伟置业有限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玳丽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玳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玳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2元,由杨玳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董娟子
审判员:汤佳岭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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