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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珣申请宣告杨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珣,女,。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莹,系申请人杨珣之妹。
  代理人:李晓东,男,系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居委会治保主任。
  申请人杨珣申请宣告杨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珣称,杨莹系自己的妹妹。父母在姐妹俩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父亲带着另外一个妹妹去了外地,现在已经失去了联系,是否在世也不清楚。母亲杨凤英于2012年3月22日去世。杨莹自幼患有乙型脑炎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同时还有糖尿病、高血压。现又被查出结肠肿瘤,并已扩散到肝脏。为了照顾好杨莹,故请求法院确认杨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李晓东称,根据居委会了解的情况,上述内容属实,居委会也曾积极帮助杨珣、杨莹寻找联系其他家人,均无果。
  本院认为,经鉴定,杨莹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珣为杨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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