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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杨硕杨某某,男,1977年12月22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71222641143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花门楼组122号长沙县**镇**村**楼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硕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硕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其从二手车市场购进的湘FCEO23湘******白色依维柯货车非法加装塑料油桶、油枪及计量表,雇请杨宽(另案处理)为驾驶员,多次从中国石化湖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长沙丁字油库购进车用柴油,运至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恒广物流园附近长沙县**镇**道**附近贩卖。

2019年5月15日11时许,杨宽驾驶湘FCEO23湘******白色依维柯在长沙县安沙镇水塘烷社区物流大道长沙县**镇**道高铁桥下进行非法加油作业时,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抓获。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硕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硕杨某某及杨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硕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硕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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