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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凤与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秀凤,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茂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秀凤与被告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秀凤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秀凤负担。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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