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秀林,女,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伟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诚,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晓琴,女,1983年7月14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杨秀林诉被申请人黄诚、王晓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65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诚、王晓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和查封杨秀林、费佳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1101,1101A室的房产,并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杨秀林申请解除上述担保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黄诚、王晓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解除杨秀林、费佳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1101,1101A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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