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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梅与刘国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秀梅,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强,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秀梅与被告刘国强股东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秀梅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杨秀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秀梅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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