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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等与朱某某、何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张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何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张瑛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何小妹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张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何小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何小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245元,由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张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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