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芳,女,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余龙,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瑛,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龙,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芳、张余龙、张瑛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秀芳、张余龙、张瑛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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