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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芳与丁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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