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科宇、王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科宇(绰号“太子”),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4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告人王潇,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何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雍林伟,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涪文(绰号“福娃”),男,1998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金凤(曾用名“马晓萱”、“马蓉”),女,1994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7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科宇及其辩护人胡珊珊、被告人王潇及其辩护人何明、被告人雍林伟、杨��文、马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王潇借款人民币3000元,经王潇多次催收一直未予归还,王潇便委托被告人马金凤请人帮助收账,并许诺给付报酬。事后,马金凤找到马某(马金凤胞弟)找人帮忙。2017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雍林伟(王潇男朋友)、王潇、马金凤及马金龙邀约的被告人杨科宇、杨涪文与胡豆(另案处理)先后驾车赶到李某工作的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经商议,马金凤以应聘酒吧工作人员的方式将李某引出后,王潇、杨科宇、杨涪文、雍林伟等人便一直未遂李某向其索要欠款。12日凌晨,因李某未借到款归还,王潇、杨科宇、杨涪文、雍林伟等人便驾车将李某带走往高坪城区行驶。途中,杨涪文对���某辱骂和殴打。在高坪区嘉陵江边,王潇、杨科宇等人让李某站在草丛中让蚊虫叮咬,逼迫李某还钱。当发现李某给朋友发微信定位时,王潇等人将李某手机没收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王潇、杨科宇等人又将李某转移到高坪区的僻静公路上,并进行殴打。后杨科宇、马金凤、杨涪文、马某、胡豆等人有事离开,留下王潇、雍林伟继续看守李某。12日上午,王潇、杨科宇、雍林伟、马某又将李某带至南充市嘉陵区,欲以李某的名义在一家手机店申请贷款还钱。因李某征信问题,贷款未能办理成功。直到下午17时许,在李某亲属、朋友的支持下,李某归还了王潇人民币3700元。还款后,杨科宇向李某索要收账报酬被拒绝,便强行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01元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以人民币800元卖与他人。为证明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科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科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科宇并非邀约和组织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杨科宇有自首、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量���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李某借款后不按时某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诱因,具有重大过错。2、王潇等人没有严重限制李某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时间相对较短。3、王潇没有暴力殴打和侮辱被害人李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4、王潇具有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王潇借款人民币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王潇多次催收,李某一直未予归还。2017年7月上旬,王潇得知李某在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某酒吧工作后,便委托被告人马金凤协助查找李某具体工作的酒��并请人找李某还钱,马金凤遂找到被告人马某(马金凤的胞弟)帮忙,并许诺给帮助收账的人员每人200元/天的报酬。2017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雍林伟驾车搭载女朋友王潇从成都赶到南充市顺庆区马金凤见面后,于19时许到达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当日下午,马某受马金凤的委托,邀约了被告人杨科宇、杨涪文与胡豆(另案处理),并由杨科宇驾车于19时30时分左右赶到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与王潇、雍林伟、马金凤等人汇合。随后,王潇在宴请杨科宇、杨涪文、马某等人吃饭的过程中向杨科宇等人介绍了李某借款的情况,并在龙门街道办事处正龙东街找到了李某工作的“忠义堂”酒吧,但未看见李某。王潇、马金凤等人便商议以假装应聘酒吧工作人员的方式将李某引出。21时许,酒吧老板寇某和李某等���来到“忠义堂”酒吧楼下。王潇、马某、杨科宇、雍林伟等人看见李某出现,便一直尾随李某找其还钱。凌晨1时许,王潇、杨科宇等人见李某仍未还款,要求李某跟其走。李某迫于无奈,坐上了雍林伟驾驶的轿车。随后,杨科宇驾车搭载王潇、杨涪文、胡豆等人,雍林伟驾车搭载李某、马金凤等人离开酒吧往高坪城区行驶。途中,李某称钱已借到,可以还钱。杨科宇、雍林伟等人便将车停在高坪区江东大道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的红绿灯处路边等待还款,但一直无人给李某转款。王潇、杨科宇等人很生气,又叫李某坐上了杨科宇驾驶的轿车,带李某到河边“喂蚊子”进行惩罚。在车上,杨涪文对李某辱骂和打耳光。车辆行驶至高坪区嘉陵江边“阳光水世界”附近,王潇、杨科宇等人为���迫李某还钱,叫其下车站到草丛中让蚊虫叮咬。李某站在草丛中用手机微信给朋友发定位时被发现,王潇便殴打李某,胡豆将李某的手机没收。因害怕被李某的朋友发现并找来,王潇、杨科宇等人又驾车将李某转移到高坪区一偏僻公路上。李某下车后,杨涪文、胡豆对其殴打,王潇也辱骂并用脚踹李某。凌晨2时许,因马金凤、杨科宇、杨涪文等人有事要先行离开。经商量,留下王潇、雍林伟看守李某,待天亮后再想办法找李某还钱。12日清晨7时许,马某又来到高坪区王潇、雍林伟看守李某的地方见面。在得知李某仍未还钱后,马某便联系杨科宇找人给李某贷款还钱,并与杨科宇在顺庆区汇合。9时许,王潇、雍林伟驾车将李某带至顺庆区与杨科宇、马某及杨科宇请的帮助办理贷款的人见面,并一同前往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蓝天医院旁的一家手机店,欲以李某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还钱,王潇、雍林伟还带李某到附近的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新的银行卡。由于李某征信问题,申请贷款未能成功。14时许,王潇、马某、杨科宇、雍林伟等人又将李某带至蓝天医院附近的茶楼继续索要借款。期间,王潇将李某手机微信上的200元零钱转到自己账户。之后,在李某亲戚的帮助下,李某借到了2000元并转到了新办理的银行卡上,雍林伟持该银行卡将2000元取出。17时许,李某又借到1500元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王潇。王潇收到李某偿还的欠款欲离开时,杨科宇向李某提出支付收账报酬被拒绝,便将其放在茶楼桌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01元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王潇走后,经马金凤联系,王潇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等人收账报酬600元。事后,杨科宇、马某将苹果6PLUS手机以人民币800元卖予他人,并与杨涪文、胡豆等���共同瓜分。同时查明,2017年9月4日,杨科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2017年7月17日,王潇、雍林伟、马金凤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杨涪文被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潇、杨科宇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杨涪文、雍林伟也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及同案人胡豆、马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寇某、向某1、陈某、向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检查笔录、照片,到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科宇、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王潇、杨涪文等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科宇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科宇未经李某同意将其手机拿走变卖抵作收账报酬,可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量;被告人王潇、雍林伟、杨涪文,马金凤归案后如实��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科宇、王潇积极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涪文、雍林伟虽未退赔,但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科宇、王潇、杨涪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雍林伟、马金凤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科宇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向王潇借款后虽未及时某,但在被告人王潇、杨科宇等人找其催要时,也积极想办法筹措,仅因客观原因未能筹集到资金,足以表明其主观上无故意拖欠借款的意图,不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潇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科宇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被告人王潇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