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章生,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根生,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杨春华(系被申请人杨根生的侄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杨章生申请宣告杨根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章生称,哥哥杨根生患脑梗后瘫痪在床,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杨根生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杨根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行使监护职责,故要求指定杨章生为杨根生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杨春华称,同意申请人杨章生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根生,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杨根生与妻子彭海珍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根生的父亲杨炳泉和母亲袁淑英共生育杨民生、杨根生、杨章生三个儿子,杨炳泉、袁淑英、杨民生均已死亡。杨根生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月3日,申请人杨章生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杨根生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此节事实有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保健站出具的诊断意见为证,故申请人杨章生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杨章生系杨根生的弟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杨根生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根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章生为杨根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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