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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杨春华(系被申请人杨某某的侄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杨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称,哥哥杨某某患脑梗后瘫痪在床,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杨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杨某某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行使监护职责,故要求指定杨某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杨春华称,同意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杨某某与妻子彭海珍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某的父亲杨炳泉和母亲袁淑英共生育杨民生、杨某某、杨某某三个儿子,杨炳泉、袁淑英、杨民生均已死亡。杨某某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杨某某的妻子彭海珍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月3日,申请人杨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此节事实有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保健站出具的诊断意见为证,故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某某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杨某某系杨某某的弟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某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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