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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章生与杨根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章生,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根生,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杨春华(系被申请人杨根生的侄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杨章生申请宣告杨根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章生称,哥哥杨根生患脑梗后瘫痪在床,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杨根生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杨根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行使监护职责,故要求指定杨章生为杨根生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杨春华称,同意申请人杨章生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根生,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杨根生与妻子彭海珍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根生的父亲杨炳泉和母亲袁淑英共生育杨民生、杨根生、杨章生三个儿子,杨炳泉、袁淑英、杨民生均已死亡。杨根生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月3日,申请人杨章生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杨根生患有脑血管意外后精神障碍,此节事实有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保健站出具的诊断意见为证,故申请人杨章生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根生的妻子彭海珍患有XXX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杨章生系杨根生的弟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杨根生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根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章生为杨根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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