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红兵,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区**镇**村**组。1999年因犯销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红兵和任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相互配合进行盗窃,后于2020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在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大肉市场对面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蓝色华为手机1部;于同年4月2日8时许,在宝鸡市金台区汉中路与曙光路十字路口公交车站盗走被害人刘某某蓝色vivo手机1部。当日下午民警在宝鸡大酒店410房间抓获杨红兵、任某某,当场查获赃款800元,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共计价值2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红兵、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红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红兵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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