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褚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隔蒲潭镇铁塔村一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红娟、人民陪审员肖水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褚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杨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褚某某,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杨某某可随时要求被告褚某某还款。本院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褚某某承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褚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褚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褚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褚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杨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褚某某,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杨某某可随时要求被告褚某某还款。本院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褚某某承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褚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褚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褚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李德坤
审判员:张红娟
审判员:肖水权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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