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美琴,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搭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斌,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安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琴与被告沈斌及第三人上海安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斌名下上海市普陀区竹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杨某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沈斌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竹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案外人杨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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