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育慧,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艳,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强,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彧,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黄志尧,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妙芬,女,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启元,男,200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吕彧,系被告黄启元的母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虔,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育慧与被告吕彧、黄志尧、陈妙芬、黄启元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育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艳、蔡志强,被告吕彧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史子虔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育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返还原告理财款230万元及相关理财收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吕彧及其丈夫黄伟(已故)原系朋友关系,四被告均为黄伟的法定继承人。黄伟夫妇因具有财务投资背景,原告亦基于对其信任,曾委托黄伟夫妇进行理财。2016年10月期间,黄伟通过微信形式,告知原告可以购买所谓的“冷库投资”理财,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伟转账130万元。2016年11月期间,黄伟再次通过微信形式,告知原告可以继续追加投资“冷库投资”理财,原告遂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伟转账1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黄伟夫妇进行了理财确认,确认原告委托被告及其丈夫理财款共计230万元。理财开始后,黄伟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按期向原告支付每期理财分红49,583元。吕彧从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向原告支付相关理财分红费用共计94,592元。2018年10月14日,黄伟去世。原告要求吕彧支付理财收益,然其拒不支付,原告要求其偿还理财款,其亦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吕彧、黄志尧、陈妙芬、黄启元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本案和另案有关,被告就冷库投资理财款已起诉至黄浦法院,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理财款和本案相关,希望本案中止以黄浦法院审理为依据。原告与黄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数年,理财均由黄伟出面谈判,财产存在混同,无法析割,原告给付黄伟的230万元理财款中有黄伟的财产,或还有案外人的投资理财款,且230万元分2-3处投资,分别购买理财产品,事实混乱且不清。四被告对黄伟的理财款不知情,都是黄伟支配的。钱款没有到被告吕彧的账上且没有用于生活开支,黄伟突然去世,死无对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伟与吕彧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黄启元。陈妙芬系被黄伟的母亲,黄志尧系黄伟的父亲。黄伟于2018年10月突发心血管疾病在日本猝死。
2016年9月21日,吕彧(甲方、受让方)与案外人上海传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上海传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丙方、财务顾问)签订《融资宝五号之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支付受让本金120万元,受让期限12个月,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起始日为甲方支付受让本金的当日;甲方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4%,预期收益按季度分配,分配日为自起始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次预期收益随受让本金一同分配,甲方指定受益账户为吕彧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漕河泾支行账户。彭某某在合同落款处的乙方授权代表处盖章。吕彧陈述该协议是由黄伟签署的,2017年9月20日到期后,黄伟又签了一年,期间还有收益,没有2018年之后的合同,该公司不行了就没有返还本金和收益。
2016年10月8日,黄伟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经营借款协议书》,约定徐某于2016年5月个人开办公司成立冰点冷藏冷库专业冻品仓库,因囤货资金需求邀请黄伟在冷库经营期间内共同出资经营;合同有效期1年,即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黄伟出借货品储备资金200万元,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每月支付乙方出借自己固定收益6万元,扣除所产生的冷库管理费用5,000元后,实际应支付黄伟每月5.5万元,固定收益支付时间为次月的10日之前,出借本金的归还为协议到期日后的10日内连同最后一期的固定收益一起支付;补充条款:黄伟出借货品储备资金合计200万元,其中的150万元,每月固定收益为4.5万元/月;其中的50万元,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固定收益为5,000元/月,2017年2月开始至本协议日期终止日每月固定收益为1.5万元/月。2016年11月11日,黄伟再次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经营借款协议书》,约定徐某于2016年5月个人开办公司成立冰点冷藏冷库专业冻品仓库,因囤货资金需求邀请黄伟在冷库经营期间内共同出资经营;合同有效期1年,即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黄伟出借货品储备资金100万元,需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每月支付乙方出借自己固定收益3万元,支付时间为次月的10日之前,出借本金的归还为协议到期日后的10日内连同最后一期的固定收益一起支付。四被告称已经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本市黄浦法院起诉徐某。
2016年10月9日,黄伟微信联系原告:我过会儿先去浦东一次签合同那个冷库投资事情,你钱是明天到账是吧?黄伟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上海漕河泾支行,你转到我这个账户里农行的。原告回复:好。2016年10月17日,黄伟微信联系原告:起来记得汇款,原告回复:汇你哪个账户,黄伟回复:农行212……原告回复:好了,黄伟回复:收到。10月17日当天,原告向黄伟银行转账130万元。2016年11月10日,黄伟微信联系原告:上次冷库投资的是我们自己150万、chee50万合计200,我另外补过20万的所以是150万元,现在还可以再投100万,你要投嘛……2016年11月11日,黄伟微信联系原告:你100回头一样汇款到我农行卡,原告回复:好。11月15日,原告向黄伟银行转账1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原告微信联系黄伟:我刚刚查记录时汇给你230w一共,一笔130、后来100w,这个单子上写的是175w,怎么不对啦?黄伟回复:刚和吕解释好,你是55光头、75+100冷库=230w,倒数第三行55是Y,65是H,她写反了字母。冷库的第一笔投资时候是200万,chee50万,我说我刚买了120万光头的,叫你也转100万买光头,后来冷库事情出来了,我叫你多找点钱出来我没现金了刚转给光头,所以和你说了150万算我们一人一半的,你(笔误,应是我)自己原来120万里算你55万,我自己还有20万加你给的130万凑起来150万+50万chee买冷库200万,再后来再追加100w冷库的时候,你说你要买平安,给我拦下了,叫你买了冷库。2月28日当天,原告同时微信联系吕彧:我一共汇给黄230w,我不明白怎么算的。吕彧回复:私人的指的是你自己的钱,在光头这里65+250,在冷库这里175。原告回复:那我汇了230w怎么变成175w啦?吕彧回复:那你要问黄了,光头里面的钱也算的吧,倒数第三行55是Y,65是H,我记反了55+75+100=230w,对吧。原告回复:对了。2017年3月21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光头这里的120w理财分红来了,我把你的部分给你,你应该每次收到19,250,这次汇给你15,750,扣了上次算错多给的3,500。原告回复:好。3月21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5,750元,客户摘要为光头2。2017年6月22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光头的理财红利来了,我汇你招行卡里,19,250元。6月22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9,250元,客户摘要为光头理财。2017年10月14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上次在彭某某那里买的理财120w,里面有你的55w,他先将佣金2%给我了,我按比例给你卡里10,992元,以后还是按季度分红。原告回复:好。10月14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0,992元,客户摘要为理财。2018年3月21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光头你有一笔理财,红利我划到你招行卡?老杨和你的汇好了。3月21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6,200元。2018年6月25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有一个合买的理财红利来了,给你16,200,汇到你招行账户里了。6月25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6,200元,客户摘要为理财。2018年9月20日,吕彧微信联系原告:汇了16,200给你,是彭某某的理财分红,给你招行卡了。9月20日当天,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16,200元,客户摘要为彭的理财。原告与黄伟夫妇微信对话中的“光头”是案外人彭某某,“chee”是黄伟的一个外国籍朋友。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黄伟每月银行转账给原告49,583元,对应冷库的分红。
2016年12月29日,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50万元。原告称该款项是之前其他理财到期的本金,也是委托黄伟做的理财。吕彧称该款项由黄伟操作的还款,其不清楚具体情况。
2018年1月26日,吕彧银行转账给原告5万元。原告称该款项是其他的分红理财,和本案的230万无关。吕彧称该款项也是由黄伟操作的,其不清楚具体情况。
吕彧还提供了原告与黄伟的部分过于亲密的照片和微信聊记录,微信记录显示原告称黄伟为老公。黄伟去世后,原告就与黄伟的关系向吕彧发送致歉信息(例,2019年1月26日,“我再反省自己,你说没想到最后我两个走到一起,顺便和你说一下店里的事情,基本店里就这样,你做到心中有数。对不起。这么多年你没说什么我以为你是默认了。黄伟说你没什么能力赚钱还要养儿子……”)。用以证明原告与黄伟之间长期存在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原告的财产和黄伟的财产存在混同,原告主张的230万元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吕彧称原告是黄伟聘请原告当黄伟开的服装店的店长。而但原告称服装店是自己开的,与黄伟的财产不存在混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摘,被告提供的调解告知书、经营借款协议书、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1.从原告与黄伟的对话。原告发送给吕彧的信息来看,可以确认原告与黄伟长期存在密切的男女关系,原告对于黄伟高度信任,黄伟也是高度为原告利益着想,将认为较好的投资机会告诉了原告,具体投不投,投多少,均由原告自行决定,只不过对外以黄伟名义或者他人名义进行投资。2.从吕彧提供的两份投资协议,与原告的微信对话以及转账给原告的投资分红备注来看,原告投资上的时间节点能够与原告转账给黄伟投资的时间相互对应。比如2016年10月8日,黄伟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经营借款协议书》中的补充条款和2016年11月10日及之后黄伟与原告对话解释冷库投资的是150万……,能够相互对应。3.在整个投资过程中,黄伟也将获得的投资分红转给了原告,现在原告未能收到投资本金及分红,并非单单因为黄伟的死亡,更主要的原因是投资的案外人及项目出现了问题,无法回款。4.现无证据表明黄伟承诺对于原告的投入进行保底,也无证据证明黄伟在收取了原告投资款之后占为己有。5.吕彧称其系家庭主妇并不掌管家庭财物,许多操作和对话都是依据黄伟的指令而为,这点和黄伟以吕彧名义签订冷库协议,原告在2019年1月26日转述黄伟曾称吕彧并没有什么赚钱能力能够印证。故吕彧的陈述是由黄伟对整个投资行为进行掌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也印证了前面所述在黄伟的建议下,原告决定投资。综上,原告与黄伟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更为准确,而非委托理财。虽然黄伟猝死,但是原告委托在黄伟生前处理的委托事务依然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因委托而形成的投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故,原告以四被告为黄伟的继承人,诉请要求四被告返还230万元及投资分红没有依据。此外,并非仅仅原告个人委托黄伟投资,黄伟家庭及案外人均有投资“冷库”、“光头”项目,将所有的款项不能回收由受托人来承担,也不公平。
另,本院在庭审中已经提醒原被告双方可自行协商如何处理同案外人的投资款纠纷。根据现在原被告的选择,本院再次提醒,如四被告或吕彧从投资的项目获得了投资分红及本金,则应按约或者比例返还给原告,若四被告或吕彧拒不返还或者故意损害原告的利益,则原告可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育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杨育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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