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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胜花,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卫国,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杨胜花与被告徐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胜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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