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05号
被告人杨胜虎(外号“小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庄队**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佳新(外号“大头”),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分别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谢某某(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和陈某甲、“老四”、“老表”(均另案处理)等人,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某、韩某某等为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和张某某、“老四”、“老表”等参与,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晋江市、南安市等地受雇于他人对债务人及其家属或住家、经营场所采用泼洒油漆、抛掷石块毁损财物、拉横幅、聚众造势、滋扰等方式进行恐吓、闹事,先后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期间,谢某某受郭某某雇佣向被害人黄某甲讨要其儿子黄某乙所欠债务,遂纠集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张某某、“老四”、“老表”等人,先后多次至黄某甲晋江市内坑镇**村**街**号黄某甲经营的冷冻食品店、晋江市**村**街**号黄某甲的住处,采用拉横幅、泼漆、驱赶顾客、砸门等方式进行讨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9日凌晨,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老四”、“老表”等人驾驶银灰色面包车并携带油漆、戴头套到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店,在其店门口泼沥青油漆。
2、2017年2月3日凌晨,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及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黄某甲的住处进行打砸。后李某某将装有油漆的啤酒瓶抛掷到被害人黄某甲的家里,造成玻璃等损毁。
3、2017年2月6日凌晨,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至被害人黄某甲的住处外,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油漆的啤酒瓶、石头抛砸被害人黄某甲住处的铁门及玻璃等物。
4、2017年3月的一天中午,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携带布条、水管等至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店,采用在店门口拉横幅、驱赶顾客等方式对黄某甲的亲属进行恐吓。
5、2017年3月24日,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张某某至被害人黄某甲的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抛掷被害人黄某甲住处的铁门及玻璃等物,造成上述财物损毁。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害人黄某甲住处被损毁的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2321元。
6、2017年3月29日,谢某某组织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及李某某、陈某甲至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食品店讨要债务,遭到被害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丙、妻子蔡某乙驱赶,双方发生争执,导致黄某丙、蔡某乙因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治疗。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胜虎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庄组**号被抓获。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郑佳新于在江苏省宜兴市**镇**村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为讨要债务,结伙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恐吓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佳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紫凡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胜虎、郑佳新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材料十六张、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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