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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臣福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金属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安市**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2月23日对其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又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系大连**回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其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废旧纸壳的想法。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收废纸壳的机会,盗窃**大约9000公斤的废纸壳,并按每公斤1.2元的价格将偷来的废旧纸壳卖至一家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大连**回收有限公司与**签订废品回收合同、**超市提供的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时间节点及预估盗窃数量清单、收据、谅解书;

2.证人解某某、王某某、龙某某、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47853****、1389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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