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艳男,男,1952年8月23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新。
原告杨艳男与被告上海韩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24日,原告杨艳男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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