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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男与上海韩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艳男,男,1952年8月23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新。
  原告杨艳男与被告上海韩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24日,原告杨艳男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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