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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崔军,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王武村。
法定代表人:赵亮。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364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自2018年10月份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36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拖欠工资3640元,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单位公章的欠条,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诉求被告偿付拖欠工资364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泊头特佳箱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工资3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焕旭

书记员: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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